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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规定


2012年10月04日 00:00  点击:[]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为了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德育工作,促进研究生做人、做学问等人文素养的全面提高,根据教育部[教社政[2000]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近期中央关于加强德育工作的战略构想,并根据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章关于研究生德育方法

第二条通过改革研究生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引导研究生将阅读马列经典著作与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结合起来,将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逐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体系统一,以提高德育工作的感召力、渗透力。

第三条把政治思想教育同研究生做人、做学问的素质提高统一协调起来。研究生政治思想教育要服从、服务于研究生做好人、做好学问。研究生处每学期要面向全体研究生开设三次以上人文素质教育的讲座、论坛。各院每年要面向各专业研究生开设二次以上具有本专业特点的前沿性学术讲座。

第四条重视、依靠研究生党、团组织、研究生会,在推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同时,以“品德高尚、情趣高雅、学问高深”为目标,实施人文素质教育,渗透德育教育。

第五条重视社会实践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引导研究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接受锻炼、接受教育。

第六条建立、健全各项教育、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研究生(院)处,各学院(所)的管理职能、教育功能,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做人、做学问等方面的表率作用。全面实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

第七条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把德育工作与解决研究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结合起来。

第八条注意正面教育、正确引导与及时处理违纪行为相结合,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九条逐步创造条件,运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加强信息网络在研究生德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章关于研究生德育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我校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由分管德育的校领导主管,研究生工作部、院和导师共同负责,统一归口研究生工作部。学校宏观指导为主,院负责具体落实。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处设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工作部副部长各一名,主持研究生的德育工作,并配备两名研究生德育工作的专职管理干部。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职责为:

1、负责对全体研究生德育提出指导性意见。

2、协助校团委指导研究生团组织、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3、指导、协调各院组织研究生进行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及研究生的评优表彰等。

4、指导、协调各院研究生困难补助费的发放。

5、指导、协调各院做好研究生人事档案管理、新生入学及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等。

6、协调校党政领导、校团委、导师、研究生工作干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研究生德育工作中的关系和作用。

7、会同党委有关部门和各院分党委抓好研究生党支部建设、研究生干部队伍建设和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

第十二条各院研究生德育工作由分党委主管。根据情况,配备研究生辅导员或班主任,隶属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管理,具体负责研究生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审查本院研究生政历情况,管理研究生档案。

2、主持本院研究生的学期考查、学年鉴定、毕业鉴定、困难补助工作、评优评奖工作等。

3、具体指导所在院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4、定期检查本院导师对研究生的教书育人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5、深入研究生生活、及时掌握研究生思想动态。

第十三条研究生导师在培养和提高研究生治学、做人、道德修养水平等方面负有重大责任。研究生导师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四条各院应重视研究生工作干部的配备。有30名以上研究生的院,应配专职研究生工作干部,设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按1:50-100配备专职研究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研究生工作干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德育素质好,一般应是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40岁;具有较强的德育工作能力。校、院要重视研究生工作干部的培养和待遇。研究生工作干部、班主任应切实履行自己的岗位。

第十五条凡人数在30人以上的年级应成立班集体,配备兼职班主任(辅导员)。

第三章关于研究生的党、团组织和研究生会

第十六条研究生党支部按院或专业设置,各支部可根据情况设立党小组。研究生工作专职干部是中共党员的应编入研究生党支部(或一个支部)。研究生党支部受研究生工作部、院党委双重领导。

第十七条校研究生团委由校团委领导,并受研究生工作部指导。院研究生团总支(支部)受校研究生团委、院团委双重领导并受院党委、研究生工作办指导。院研究生团委由研究生团委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凡设立了班集体的,必须建立团组织。

第十八条研究生会为了学校学生会平行的学生组织。由研究生会章程确定的办法产生。研究生会在研究生工作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各院分会在校研究生会和院研究生工作秘书或辅导员指导下开展工作。凡设立班集体,须建立班委会。

第十九条研究生党、团组织及研究生会活动经费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拔出。数目由学校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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